會章
本會定名為「國民學校家長教師會」。
本會的會址是長洲國民路30號.
a)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b)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福利。
a) 會員類別:
i) 家長會員: 凡屬本校現有學生的認可監護人均可以申請加入為會員。
ii) 教師會員: 現任國民學校的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本校教師若同時是本校學生家長者,亦屬教師會員。
b) 凡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舉、提議及表決等權利,並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
c) 會員義務:
i) 遵守會章及一切議決案。
ii) 繳納會費。
d) 會費:
i) 每年會費為四十元,分兩次繳交。會費如需調整,由常務委員會動議,提交會員大會決定。
ii) 家長會員須於每學期開始時繳納會費。
iii) 凡會員有中途退會者,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iv) 教師會員毋須繳交會費。
i) e)除(d)項列明的費用外,會員並無義務再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a) 常務委員會選舉
i 常務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每兩年推選九名家長,與本校校長及三名教師組成,另備後補委員兩人。教師會員應於每年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互選出任。
ii 常務委員會成員:常委會互選人。教師會員應於每年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教職人員互選出任。
主席一人(由家長充任)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充任)
第二副主席(由校長充任)
財務主任一人(由家長充任)
財務秘書一人(由教師充任)
秘書主任一人(由家長充任)
秘書助理一人(由教師充任)
康樂主任二人(由家長及教師各選一人充任)
其餘為執行委員
iii 常務委員會委員均為義務性質,家長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教師委員任期為一年,如委員會有中途離職者,則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iv 常務委員會定期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特別事項,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常委會會議以過半委員出席為有效。
v 常務委員會轄下得設特別小組處理會務。
vi 在接獲最少20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7日送交各會員。
vii 委任家長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發函邀請所有家長會員競選及應該有9名新任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
viii 常務委員會有權為任何特定的目的,增選委員擔任顧問。
常務委員會的卸任委員應發函邀請所有家長會員競選及應該有9名新任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獲選。
b) 提名或選舉供註冊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甲) 提名或選舉供註冊為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乙) 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參選或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如: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丙) 選出供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的選舉,須按照教育條例及本段行:
i) 選舉須由選舉主任主持。選舉主任由本會常務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ii) 選舉主任須在舉行選舉日前不少於14天,向所有家長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
指明—
(1)家長校董選舉候選人資格和職責
(2)家長校董的空缺數目
(3)提名期限
(4)提名方法
(5)投票日期
(6)點票日期
(7)公佈結果日期及
(8)其他資料
iii 選舉主任須在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及簡介。
iv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第二最多的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v 如投票結果顯示票數均等,則選舉主任會以抽籤方式決定,抽中者即當作為得票較多者。
vi 本會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家長校董。法團校董會則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法團校董會校董。
vii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viii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本會無法於該段期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此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通常由主席於三週前通知會員,召集開會。大會閉幕期間,以常委會為最高執行組織。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以出席會員超過三十人為有效。未暇出席者得以書面授權其他會員作代表。如集會不足法定人數,則須改期進行,並通知各會員出席,若仍不足法定人數者,則是日出席人數即為法定人數。各項議決案以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即為有效。
a)週年大會: 週年大會在十至十二月內舉行一次,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情形及財政狀況,選舉下屆常務委員會、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項。
b)臨時大會: 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或經會員三十名以上聯署要求,得召開臨時大會。
a) 通過或修改會章。
b) 選出常務委員會。
c) 檢討及通過常委會提交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d) 討論及決定其他會務。
a)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案。
b) 辦理日常會務。
c) 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d) 規劃本會一切工作並推動會務的發展。
e) 得聘請本校校董或地方上熱心人士為會長、顧問、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該等人士無選舉及被選舉權。本校校監為當然顧問。
f) 批准接受捐款。
g) 批准會員入會申請。
a)主席為本會代表,指導委員會轄下之各組,綜理各項會議,及主理一切會務。
b)副主席協助主席辦理會務,如遇主席請假或離職時,則由第一副主席(家長)依次代理其職務。
c)財務主任主理一切財政及收支事務,每年於會員大會舉行前製訂財務年結及預算,送交常委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d)秘書主任在負責一切書信、文件及會議紀錄。
e)康樂負責主理一切康樂活動。
f)其他委員協助辦理會務。
a)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
b)財務主任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c)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d)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入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及財務主任三人其中二人聯署,方屬有效。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之一者,常委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a.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者。
b.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判決定罰者。
c.冒用本會名義作不法行為者。
d.欠繳納會費者
a.本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並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b.本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行的活動不能夠抵觸教育條例。
c.本會不能討論個人問題。
d.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能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e.如遇本會解散,所有資產及盈餘全數優先捐贈給國民學校法團校董會或其他註冊慈善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