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評估

學業考查辦法

(一) 學業成績

() 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項:

        1. 日常考查──課堂表現、練習及家課。

        2. 默書──每星期進行一次中文或英文默書。

        3. 段考──每學年進行三次段考,分別在十一月、三月及六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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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級學年成績以三次段考成績平均計算。
2. 五、六年級各科(除體育科及普通話科外)分數須呈報教育局中學學位分配組。
  3. 五、六年級學生成績將按科目比重而調整。

 ()
以積分評分之科目,以佔滿分額百分之六十為合格。
以等第評分之科目,分為AE五等,以C等為合格。
五、六年級以等第給分的科目,均不列入計算總平均分內。

 () 等級分數配對大致如下:

 

分數

A

100 – 85

B

84 – 75

C

74 – 60

D

59 – 30

E

29 – 0

(如有需要,學校將因應整體學生表現而調整等級分數。)


 
(二) 學校會於每次段考後,派發學生成績表,以通知家長學生的學習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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