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評估
學業考查辦法
(一) 學業成績
(甲) 學生學業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項:
1. 日常考查──課堂表現、練習及家課。
2. 默書──每星期進行一次中文或英文默書。
3. 段考──每學年進行三次段考,分別在十一月、三月及六月進行。
註:
1. 各級學年成績以三次段考成績平均計算。
2. 五、六年級各科(除體育科及普通話科外)分數須呈報教育局中學學位分配組。
3. 五、六年級學生成績將按科目比重而調整。
以積分評分之科目,以佔滿分額百分之六十為合格。
以等第評分之科目,分為A至E五等,以C等為合格。
五、六年級以等第給分的科目,均不列入計算總平均分內。
等 級 | 分數 |
A | 100 – 85 |
B | 84 – 75 |
C | 74 – 60 |
D | 59 – 30 |
E | 29 – 0 |
(如有需要,學校將因應整體學生表現而調整等級分數。)